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71號聲請人 洪英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蘇嘉豐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