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11號聲請人 蔡士柏 即柏德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9年12月5日│848,767元│CD457848│││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