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15號聲請人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洋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世│99年8月20日│288,000元│TW0000000│││展協會 王志剛 │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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