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27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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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2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08年度刑補字第27號補償請求人 司啓明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又因同一施用毒品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一罪不能二罰之前提下,應有刑事補償之適用,懇請鈞院裁決准予刑事補償,以維護司法公正;復於補充說明係認為上開強制戒治處分為非法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因而提起本件刑事補償請求等語。
二、按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請求人上開受強制戒治之裁定,並未經依法撤銷,有卷內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核諸上開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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