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 陳玉香
陳玉英 陳金河 陳勝興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鶴 被告 陳德祥
陳羽豊陳科元 陳泰安 陳英桃 張杏如 張玉玲 陳樵陳真珠 陳麗珠 陳麗祝 陳龍桂 陳崑宏 陳玉霞 鄭烽輝 鄭煌榮 鄭詠方鄭淑華陳秀枝 盧人耀盧基賜 盧基安盧綉霞 盧綉鶯 盧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判決在案,惟被告之一陳龍桂已於判決前之104年11月9日死亡,其有繼承人 陳俊穎 等六人,爰聲請以追加判決或以補充當事人更正遺漏之事項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原告之聲請意旨,固據提出陳龍桂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供參。惟查本件原告係於104年9月29日起訴,斯時被告陳龍桂並未死亡,具有當事人能力,嗣陳龍桂於訴訟中之104年11月9日死亡,惟未據兩造向本院 陳明 ,本院無從知悉,仍以陳龍桂為被告,並對其判決在案,是本件並非判決脫漏,而係對未具有權利能力之陳龍桂為判決,如本判決並非適法或其他違誤,應由兩造循上訴程序救濟,非以聲請本院另為補充判決或更正當事人之方式救濟。準此,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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