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00號原告 梁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映任林雪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00元(即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金額之加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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