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志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8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至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甲○○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3年8月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另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16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並於112年9月18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7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3年7月22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5、6至7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參酌受刑人調查表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9頁),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編號2屬侵害自由及財產法益之犯罪;編號3、4、6、7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編號5屬侵害社會法益及財產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執字第16343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均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恐嚇取財得利詐欺(計3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07.02107.04.25106.04.28、106.05.09(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422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89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6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判決日期107.08.09108.12.19108.02.1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6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667號確定判決日期107.09.10108.12.19109.02.19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343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80號編號1至2併科罰金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1萬8千元(已執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960號)編號1至5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6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096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計7罪)詐欺詐欺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04.28(4次)106.04.29(3次)106.04.28106.05.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106年度訴字第1715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判決日期108.02.14107.08.15113.06.1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667號106年度訴字第1715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17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2.19109.06.17(撤回上訴)113.07.22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8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05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98號編號1至5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6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096號)編號6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7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判決駁回上訴(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98號)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05.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判決日期113.06.19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17號確定判決日期113.07.22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98號編號6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7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判決駁回上訴(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