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聲請人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票據號碼記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請更正。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