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甲○○
臺北縣三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花旗(台灣)銀行中│97年9月1日│15,620元│AA0000000│││││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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