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集會遊行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3號原告 羅宜 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代表人 高鎮文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
黃政維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尚有其他證據待調查事項,揆諸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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