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奇 律師被告丙○○
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具狀聲請更正陳述,並表明增加請求賠償金額,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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