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賴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5,497,589元│107.8.15│2.12│自民國107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212%,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42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170,851元│107.9.15│2.12│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2.12%,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42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