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36號上訴人即原告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上訴人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27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717,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