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人 邱盛琦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狀請再審,卻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證據,顯然其不合程式且非得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