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債權人 蕭珍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淑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已屆清償期或以依民法第478條催告。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金額(聲請狀上請求標的欄位所載之請求金額為34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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