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乙○○○
丁○○甲○○丙○○
6U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戊○○
己○○○受告知訴訟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