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9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素珍┌─────────────────────────────────────────────────────────┐│本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9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乙○○│95年11月1日││3,800,000元│CH670917││├──┼─────────┼───────────┼───────────┼────────┼────────┼──┤│002│乙○○│95年11月15日││2,200,000元│CH670918││├──┼─────────┼───────────┼───────────┼────────┼────────┼──┤│003│乙○○│95年12月1日││5,000,000元│CH670919││├──┼─────────┼───────────┼───────────┼────────┼────────┼──┤│004│乙○○│95年12月15日││5,000,000元│CH670920││├──┼─────────┼───────────┼───────────┼────────┼────────┼──┤│005│乙○○│95年12月20日││3,000,000元│CH6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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