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本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11號判決於100年11月21日已合法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0年11月29日雖合法提起上訴(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1日,上訴期間至100年12月2日屆滿)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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