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意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意如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象危險係伴隨飲酒過量之行為而當然成立。換言之,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至於有無肇事之具體結果,均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之成立。另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1669號函釋可資參照)。而本件被告經測得酒精濃度呼氣值達每公升0.73毫克,顯見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至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罔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車行駛於道路,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一再宣導,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詎酒後仍執意駕車上路致生危害,並考量被告酒精濃度超出法定標準之程度,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登股
100年度偵字第6812號被告丁意如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782之1號13樓居臺中市○○區○○街145巷15弄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意如於民國100年3月9日1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之某海產店內飲用威士忌,至同日21時許飲畢,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詎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臺中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2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路與黎明路口,適有 林慧怡 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路旁停車格內,開啟車門欲下車時,丁意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擊林慧怡,致其受有左膝挫傷及拉傷扭傷、左下肢小腿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對丁意如施以呼氣中酒精濃度測試,其呼氣值為每公升
0.73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丁意如對於前揭時、地之犯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林慧怡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附卷足參,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檢察官王捷拓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孟依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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