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林福來
陳秀嬌 林明賢 被告 江瑋綸
陳家曦 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附民字第6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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