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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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 潘麗娜 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長江馬獅龍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金康 上訴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687,415元,及自民國99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87,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