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4號
101年度易字第273號101年度易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427、1495、1511、1512、1513、1514、1515、1718、1757、1875、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坤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