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川盛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賽馬」電子遊戲機8台(含IC板10片)、「金象王」電子遊戲機2台(含IC板2片)、「麻將」電子遊戲機3台(含IC板3片)及「水果精靈」電子遊戲機1台、「皇冠迷13張」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片)、「戰象」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片)、「金舞台」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片)、代幣壹仟玖佰柒拾捌枚、賭資新臺幣玖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賽馬8台(含IC板10片)、金象王2台(含IC板2片)、麻將3台(含IC板3片)及水果精靈1台(檢察官漏載)、皇冠迷13張1台(含IC板1片)、戰象1台(含IC板1片)、金舞台1台(含IC板1片)、代幣1978枚、賭資新臺幣9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告宣告沒收扣案之賭具及賭資,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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