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8號上訴人 林彥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銀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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