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竹小字第38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李坤賢 訴訟代理人 姜智勛 被告 林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