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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