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東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東秩字第九號
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0000000000號移
主文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扣案之瓦斯玩具槍貳把及空氣玩具槍壹把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在臺東縣太麻里段臺九線公路香蘭段。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三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坦承於右揭時、地攜帶玩具槍共三把等情。
(二)證人 謝鏡國 之證詞
(三)扣案之玩具槍三把(含瓦斯槍二把及空氣槍一把)。
三、扣案之玩具槍一把,係被移送人所有,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