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О號
聲請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叁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起訴處分(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一三公克),為第一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粉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一三公克,包裝重○.一三公克,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件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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