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十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財產權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圓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非財產權訴訟部份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以上合計新台幣陸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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