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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