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四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月七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0九二一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