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928號債權人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竹下信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