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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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御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振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朱振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巷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朱振驊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振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5年8月3日起被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朱振驊於00年0月00日生,於105年8月3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2年4月27日准予對朱振驊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34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112年10月31日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朱振驊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5年8月3日失蹤,計至108年8月3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