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涂士全 被告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19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7.4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元=338,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