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竊盜案件,經具保人甲○○依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以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