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減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8月8日起連續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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