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收養乙○○(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願收養乙○○為養子,因被收養人乙○○為已婚,經其配偶 陳淑玲 之同意,雙方業於民國(下同)99年7月7日訂立收養契約,爰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等文件聲請准予認可。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為證,且本件被收養人之生父 羅愽敏 、生母 羅蕭正子 及配偶陳淑玲亦到庭表示同意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核兩造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及第1079條之2所列之情形,依法應予認可,並溯及於99年7月7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