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以婕 債務人 李秋怡 債務人 李正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之金額,係向何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求另一債務人給付之金額若干?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