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黃煌基 被告 易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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