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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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93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2月9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