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據實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
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聲請人聲請狀附財產目錄未載明土地、房屋所在及證明文件、汽車車號及證明文件);㈡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㈢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其他扶養義務人及收入情形。聲請(97年5月27日聲請)前2年財產變動情形,並提出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