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 洪春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德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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