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賴順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卿 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及該債權已屆期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賴順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卿 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及該債權已屆期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