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 藍凰洲 被告 莊大華
周政霖 楊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起訴狀事實及理由僅泛被告非法侵害原告汽車所有權,造成原告受有車價新臺幣72萬元之損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提起本訴,顯未依前揭規定表明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顯已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惟依法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起訴狀未附任何證據資料,請一併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