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陳信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歷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且已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9月23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8年6月7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