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43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毛晴緯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駱郁涵 法定代理人 駱建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毛晴緯(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收養駱郁涵(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