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8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珮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黃珮伶」抑或為「 黃澔敏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