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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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整建工程自付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9號原告宏國中壢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被告 謝清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整建工程自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清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清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9,661元,應繳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2349 號裁定(106.01.03)[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2349 號判決(106.03.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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