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46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林詰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逾期第一個月者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