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95號聲請人甲○○○即吉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再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為吉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人公司)之清算人,陳稱:吉人公司前於民國(下同)68年10月3日,前依(精省前)台灣省建設廳建三字第197373號函核准設立,並於78年12月15日經該廳以建三字第372899號公告撤銷登記在案。嗣經股東 游吉雄 於95年5月18日召集股東臨時會,選任股東甲○○○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3條規定,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姓名、住所、日期等語,並提出原吉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原股東名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臨時會簽到簿各1件、股份買賣契約書11份(均影本)為證。
三、惟查,上列聲請人聲報為吉人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檢附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文件、該公司原股東 莊振宏葛鴻望 、游土木移轉股份與游吉雄, 王建賢游孟秀王興台王光台 移轉股份與甲○○○之變更登記表,股份變更後之公司章程、變更後股東會議紀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監察人報告書、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資料到院。經本院於95年5月25日函請聲報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聲請人於同年5月30日收受通知,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未陳報何以未能補正之理由,堪認聲請人之聲請,尚未能證明、釋明上開清算之事實、清算人資格及清算之必要性。從而,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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